文/湖南何剑
核心提示
一份亲笔证词、一段秘密录音,不仅翻覆了一桩已判决的徇私枉法案,更将公诉人推上了涉嫌违法犯罪的风口浪尖。
郴州市宜章县检察院检察官曾野在明知关键证言系非法取得、行贿受贿事实不存在的情况下,仍对证人以“退回监察委补充侦查”相要挟,强迫证人维持伪证,强行推动案件审判进程,最终导致参战老兵朱贤标蒙冤入狱。
本案折射出个别检察官滥用公诉权、破坏司法公正的深层隐患。此案折射出司法实践中公诉权滥用的深层隐患,也引发了社会对检察官职业伦理与司法监督机制的广泛关注。
2019年,道县监察委在侦办朱贤标徇私枉法一案时,对关键证人莫文龙(律师兼高校教师)进行八次"走读式"审讯,每日持续12小时,通过定性"政治案"、虚构"收钱场景"等手段逼取伪证。
然而,这一本应在审查起诉阶段得到纠正的非法证据,却在郴州市检察官曾野(现任郴州市临武县检察院检察长)的徇私枉法中被进一步固化。
2019年,道县监察委对朱贤标涉嫌在“黄喜平绑架案”中徇私枉法一事展开调查;关键证人莫文龙(化名,律师兼高校教师)在监察委调查时的称,曾代黄长军将20万元转交给朱贤标。
莫文龙当时向道县监察委工作人员陈述:代理“黄喜平绑架案”过程中,他向黄长军表示,其要想儿子摆平事情,要20万元打点关系,3月中下旬在一天,在道州北路去道县火车站的十字路口,他与朱贤标坐在我的湘M0168C路虎极光车上等候,黄长军用一个袋子装钱拿到他车上放在他的车后排座上,他将朱贤标送到邮政大厦附近,朱贤标下车后将装钱的袋子提走。
2025年9月莫文龙的一份《关于朱贤标所涉徇私枉法案件中本人作证情况的说明》在网络曝光,《情况说明》中莫文龙称:“本人现郑重申明,这一陈述(指在监察委的证词,编者注)所述的内容是根本没有的事,是本人被迫之下的违心虚假陈述。”

莫文龙在《情况说明》中揭露,监察委办案人员通过八次“走读式”审讯(每日早8点至晚8点),对其逼供、诱供。办案人员不仅宣称此案是“政治案”、“朱贤标的牢坐定了”,更预先植入“在车上收受20万元现金”的完整虚构情节,迫使莫文龙为自保作出伪证。

在这份《情况说明》中,莫文龙明确表示“根本不存在黄长军在我车上将20万元送给朱贤标的事实!”
为什么出现前后不一样的陈述?莫文龙在说明材料中透露:向监察委所做证言完全是道县监察委八次将其押解至留置点、从早八点至晚八点长时间逼供、诱供的结果。

      根据莫文龙的两份《情况说明》,办案机关采取了非法取证手段,迫使莫文龙作出了违背事实与良知的虚假证言。
          一是利用审讯背景与定性施压。办案人员对莫文龙进行了长时间的“走读式”审讯,并明确将此案定性为“政治案”,宣称“朱贤标的牢坐定了”,以此营造大势已定的氛围,对莫文龙进行心理震慑。
     二是实施指供、诱供与虚构事实。办案人员并未基于客观事实进行询问,而是直接向莫文龙灌输了一个虚构的“收钱”场景(即在车上等候时,黄长军将一个装钱的袋子交给莫文龙),并暗示同案人员朱贤标已“认可”此情节。
          三是采取心理胁迫与选择困境。在“对方两人都已认可”的强大心理压力下,莫文龙意识到,如果坚持否认,自己将可能成为新的调查对象并被无限期审查。出于恐惧和自保,他被迫违心“承认”了这一虚构情节。
          为求自保而转嫁责任的莫文龙被迫作伪证。在被迫承认基础事实后,为规避自己承担“诈骗”或“行贿”的罪责,莫文龙在陈述中将收受钱袋的责任推给了朱贤标,并最终按照办案人员的暗示,编造了送朱贤标下车后自己返回江华老家的完整行动路线,使虚假证言得以闭环。
           由此可以看出,莫文龙在道县监察委的证言是在遭受长时间审讯、被明确告知案件政治属性、受到心理胁迫、并被办案人员预先植入虚假情节的情况下,为求自保而作出的非自愿、不真实的陈述。该取证过程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所得证言应依法予以排除。
二、检察官曾野的“二次加工”:明知假证仍强行推进公诉
莫文龙的《情况说明》和录音还透露了一个惊天秘密:朱贤标冤案本可以在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得到纠正,但由于公诉人曾野未依法启动调查,反而以"将案件退回永州市监察委补充侦查"相威胁,利用莫文龙对监察委调查程序的恐惧,迫使其维持伪证,强行推动一个不存在行贿受贿的徇私枉法案件起诉到法院。
2020年6月,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郴州市宜章县检察院检察官曾野(时任该院副检察长,现为郴州市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承办。
据莫文龙提供的秘密录音及其《情况说明》显示,曾野在找其核实证言时,莫文龙已明确告知:“根本不存在黄长军送20万元给朱贤标这回事,我在监察委的陈述是被迫的虚假陈述。”
2020年6月6日,郴州市宜章县检察院的公诉人曾野找莫文龙核实案件情况,并要求莫出庭作证时,莫文龙明确告诉曾野:根本就不存在黄长军送20万元给朱贤标这回事,他当时在监察委所作陈述是被迫的,他不想出庭作证了,也不想维持伪证了,并试图撤回其先前的不实证言。
     然而,公诉人曾野在已经知道“黄长军送朱贤标20万元”是虚假事实的情况下,并未依法去核实事实,反而对莫文龙以 “将案件退回永州市监察委补充侦查” 相要挟,反复利用莫文龙对监察委调查程序的恐惧心理,对莫文龙进行威胁与心理强制。同时,还与莫文龙商量出一个莫不出庭作证的虚假借口(这一过程全程有录音)。
           莫文龙因惧怕案件退回后,将再次陷入此前遭受非法讯问的“死循环”,为规避可能带来的更严重后果,在明确告知曾野不存在“黄长军”送20万元给朱贤标这回事,并得到曾野“会去找黄长军核实”的承诺后,被迫放弃了陈述真相的权利,违心配合公诉人制作了确认原虚假证言“基本属实”的笔录。
          莫文龙对此次问话的全程进行了录音,其内容证实了莫文龙明确告知公诉人曾野“根本不存在黄长军送20万元给朱贤标”这回事以及曾野的威胁言行及此次取证过程的违法性。
多位法律专家指出,曾野的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第307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
根据该条规定,以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野以“退回监察委”相要挟,实质上是利用莫文龙对监察委调查程序的恐惧,迫使其继续作伪证,符合“以威胁方法阻止证人作证”的构成要件。
同时,曾野的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该罪明确,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曾野在明知莫文龙证言系非法取得、且关键行贿事实不存在的情况下,依然对朱贤标提起公诉,并推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完全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一位不愿具名的刑事诉讼法学者表示,“本案若查实,不能仅以‘办案瑕疵’草率了事,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在明确得知不存在行贿受贿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因为是“监察委办的案”,曾野不顾事实虚假,强行推进朱贤标徇私枉法一案,暴露了检察院监督机制存在的三大问题。
一是监督机制失灵。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5条,检察院负有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曾野在明知莫文龙证言合法性存重大疑点、证人已经翻供、案件主要事实虚假的情况下,未履行调查职责,反而选择“以监察委侦办的案件”为由,采取威胁恐吓证人的方式掩盖违法证据,导致监督职能完全空转。
二是考核导向偏差。在“捕诉一体”机制下,对检察官的考核常偏重于“起诉率”“有罪判决率”。这种“唯结果论”的考核压力,可能促使个别检察官为维持有罪判决而选择对非法证据“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主动参与证据造假。
三是问责程序虚化。根据《检察官法》第47条规定,检察官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曾野在办理朱贤标一案时,明显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违法行为,他不但没有得到任何处罚,反而在办理此案后被提拔为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暴露了司法实践中对检察官在办理监察委移送的案件办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往往止于内部行政处分,难以启动刑事追责程序。
五、制度拷问:如何锁住“失控的公诉权”?
朱贤标案并非孤例。近年来,多起冤错案件的纠正过程中,均暴露出监察委移送的案件,个别检察官明知道案件中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却依然滥用公诉权的问题。要从根本上杜绝此类现象,需进行系统性改革:
引入异地管辖与第三方监督。对涉及监察委、检察院自身重大过错的案件,应实行异地检察院审查、异地法院审判,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本案中,莫文龙的《情况说明》和录音反映曾野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湖南省检察院应对此予以立案,并指定郴州市以外的市州检察院异地立案审查。
强化非法证据排除的刚性约束。确立“一经指控、必须查证”的原则,对辩方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院不得以“不影响定罪”等理由搪塞,必须启动专项调查程序。
建立检察官办案责任终身追责制。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冤错案件的检察官,不论职务调动或退休,均依法追责,实现“谁办案、谁负责;谁违法、谁担责”。
身为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公诉权的“守门人”,而非制造冤案的“助攻手”。郴州市宜章县检察院曾野违法办案或涉嫌犯罪,这不仅关乎朱贤标个人的清白,更关乎国家公诉权的纯洁性与司法公信力。
对此案中曾野行为的彻底查处,将是对“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庄严承诺的最佳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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